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为甲方员工且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
1.竞争性业务:与甲方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从事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业务:
(1)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卫生洁具零售;服装批发;服装零售;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钟表批发;钟表零售;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卫生盥洗设备及用具批发;计算机零售;照相器材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日用杂品综合零售;日用家电设备零售;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零售;清扫、清洗日用品零售;日用灯具零售;小饰物、小礼品零售;五金零售;灯具零售;家具零售;装饰用塑料、化纤、石膏、布料零售;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散装食品零售;保健食品批发(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2)广告业、物流运输;电子商务;互联网直播/录播;影视传媒;艺人经纪;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互联网销售
(3)二类电商(指采用单项产品推广出售并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电子商务销售、批发);
(4)二类电商配套服务:向二类电商商家提供广告推广、客服售后、物流运输与到货收款、仓储、信息咨询等配套服务。上述二类电商配套服务包括向二类电商商家提供配套服务的广告推广、客服售后、物流运输与到货收款、仓储等供应链的中介服务、信息咨询和行纪服务。
(5)其他乙方在甲方处实际开展的工作所涉及的产品、业务和服务以及甲方实际经营所涉及的产品、业务和服务,包括甲方在乙方在职期间计划经营的产品、业务和服务。
(6)上述甲方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从事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包括直接经营、中介服务、信息咨询和行纪服务等。
备注:(1)二类电商:指采用单项产品推广出售并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电子商务模式;(2)二类电商商家:指采用二类电商销售模式出售商品的商家或个人;(3)二类电商配套服务:向二类电商商家提供广告推广、客服售后、物流与收款、仓储等配套、居间、信息咨询和行纪服务。
2.竞争性单位: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单位或个人。
3.竞业行为:自己或与其它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下列行为之一均将视为竞业行为:
(1)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
(2)在竞争性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乙方或乙方直属亲属、配偶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报销、服务费用、购买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4.竞业限制地域:全世界。
二、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除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
乙方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消费、宴请,无正当理由的。
3.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
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1.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乙方保证离职后,遵守甲方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妥善保管其所掌握的甲方秘密,不得泄露甲方商业机密。
3.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另一方员工离开;不得直接或间接聘用其离职人员。
4.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 48 个月 。但是甲方在乙方离职之日前(含当日),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缩短直至取消竞业限制义务。
5.竞业限制补偿:甲方每月按照 广州 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6.特别要求:
(1)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并打印社保缴费清单原件给甲方。
(2)乙方如新入职、变化工作单位、自己创业等,应在一周内主动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7.特别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时;
(2)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时;
(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时。
此种情形下,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上述情形消失或乙方证明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补发竞业限制补偿。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在职期间,如有竞业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000.00元(大写:两百万元整)人民币,或按照乙方因违反竞业限制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以金额较高的为准)。
2.乙方离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00.00元(大写:两百万元整)人民币,或按照乙方因违反竞业限制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以金额较高的为准)。同时,乙方应将甲方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给甲方。
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改正的,继续从事竞业行为的,则甲方有权再次要求乙方按上款约定承担违约金。
3.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业务机会损失及为制止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